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