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