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建设计划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特许经营监管、检测和评估制度,监督特许经营者履约行为,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七)向经营运行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者派驻监管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