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合理的补贴、补偿:

(一)因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者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

(二)特许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指令,承担减免费用等社会福利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