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市政公用设施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将经营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做好设施以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联网,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六)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实施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及时告知用户。在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情况下,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七)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转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好移交;

(八)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