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理补偿和收益;(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