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理补偿和收益;

(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