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地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