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三条有效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地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