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普遍服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