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