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和回收利用等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