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