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件。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