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件。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