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依法处理:(一) 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经营性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或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为犬服务的商店和诊疗机构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