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有多次违法记录或者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城管部门没收其犬,注销《犬只准养证》的,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