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