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