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