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