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