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