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