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