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