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