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