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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