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