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