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