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