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