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