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