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