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