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