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五条有效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