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