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