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