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