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赣南日报》和赣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时间。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