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且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