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赣南日报》和赣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