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