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者的身份证号、销售时间等内容,应当保存3年以上。出售农药时,应当开具相应的销售凭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