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产品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备案证书、产品质检报告、厂家资质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料。农药经营单位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农药经营单位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含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