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