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