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